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公會不得帶頭打賞誘導用戶消費?

  新規,主播經紀機構管理辦法,機構(公會)不得帶頭打賞

  文化和旅遊部研究起草了《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

  其中,有關於《網絡表演經紀機構管理辦法(征求意見稿)》

  演出經紀人員主要從事以下工作:

  (一)網絡表演者的招募、考察與簽約;

  (二)為網絡表演者製定發展規劃並進行宣傳推廣;

  (三)與網絡表演經營單位進行業務對接或者商務合作;

  (四)網絡表演者經紀業務的談判與合約簽訂工作;

  (五)其他網絡表演經紀活動。

  網絡表演經紀機構不得帶頭打賞誘導用戶消費

  也就是說,以後公會方,不得以搭訕消費等方式,營造氛圍誘導用戶進行打賞了?

本文地址://www.bergmann-rae.com/news/pinglun/1546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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