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播劉飛兒唱歌侵權判賠千元,版權意識任重道遠,為的並不是賠償金

  眾所周知,隨著直播平台的興起,主播在直播間進行表演的形式越來越多。

  對於主播們在直播間翻唱一些歌曲,究竟屬於“表演權”還是其他權?主播們演唱一些未經允許的歌曲,是屬於主播侵權還是直播平台侵權。

  在去年,某公司起訴鬥魚直播平台12名主播59次演唱兒歌《小跳蛙》,嚴重侵權該公司享有的歌曲詞曲著作權等權利。

  該公公司要求鬥魚賠償相關經濟損失,不過鬥魚直播平台表示“僅提供中立的網絡服務”。

  而近日,鬥魚女主播“劉飛兒”因翻唱歌曲《小跳蛙》被判賠千萬登上熱搜。

  在這份民事判決書顯示,女主播“劉飛兒”多次演唱該歌曲並獲得了巨大經濟利益,其侵權行為被要求賠償原告經濟損失1000元。

  或許許多網友第一時間就會認為,如此大張旗鼓的起訴就為了這1000元的賠償,未免有些太浪費“資源”了。

  作為涉案主播當事人,劉飛兒也在第一時間發出網友們對此次的評論進行調侃。

  劉飛兒還發布微博表示,想問問在法庭上“不用放一遍我唱的歌吧”。

  眾所周知,劉飛兒作為遊戲主播但直播內容現在也很少直播遊戲,唱歌方麵她真的不算是“音樂主播”。

  因此粉絲們也是調侃,她能靠唱歌獲得“巨大收益”也是不太相信。

  對於自己唱歌不自信的劉飛兒也是表示“大意了”,沒想到自己唱歌會有這麼多人聽。

  對於主播在直播間演唱歌曲獲得經濟收益,其實本身就不好界定。

  除了劉飛兒,前鬥魚直播平台女主播馮提莫也曾遭遇過類似的事情,因播放《戀人心》侵權,最終也隻被判罰幾千元。

  眾所周知,隨著網絡的發達版權意識也是越來越強,也被越來越多的人重視。

  正如此次劉飛兒翻唱《小跳蛙》侵權一樣,其實版權方維權或許並非隻是想要那點賠償金,而是“版權問題任重而道遠”。

  網絡直播平台也是已經出現十餘年了,若是真的要深究起來,估計凡是在直播間唱過歌的主播們,都會有侵權的行為。

  版權意識慢慢規範其實挺好的,以前很多版權方懶得追究不等於不應該追究。

  正如小編做自媒體的,這篇文章發布後肯定也會有無良的人複製粘貼抄襲,尊重版權原創,才會有更多優質的內容產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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