鬥魚敗訴賠償110萬 DOTA2(刀塔2)網絡直播糾紛結案

原標題:首起電競賽事網絡直播糾紛結案:鬥魚敗訴賠償110萬

  上海知識產權法院近日對廣州鬥魚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鬥魚公司)訴上海耀宇文化傳媒有限公司(以下簡稱耀宇公司)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上訴案作出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鬥魚公司需賠償耀宇公司經濟損失人民幣100萬元和維權的合理開支人民幣10萬元,並在鬥魚網站首頁顯著位置刊登聲明,消除不良影響。該案係我國首例電子競技類遊戲賽事網絡直播引發的著作權侵權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

  【案情回放】

  DOTA2(刀塔2)是一款電子競技類網絡遊戲。2014年,耀宇公司與該遊戲代理運營商簽訂戰略合作協議,共同打造2015年DOTA2亞洲邀請賽,耀宇公司獲得該賽事在中國大陸地區的獨家視頻轉播權。鬥魚公司未經授權,以通過客戶端旁觀模式截取賽事畫麵配以主播點評的方式實時直播該賽事,且在直播時使用了耀宇公司的標識。故耀宇公司訴至法院,請求判令鬥魚公司停止侵權,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821.1萬元。

  一審法院審理後認為,網絡用戶僅能在鬥魚公司直播的特定時間段內觀看正在進行的涉案賽事,耀宇公司主張被侵害的視頻轉播權既不屬於信息網絡傳播權,亦不屬於其他法定的著作權權利,且比賽畫麵不屬於著作權法規定的作品,故耀宇公司關於鬥魚公司侵害其著作權的主張不能成立,但認定鬥魚公司構成不正當競爭,遂判決其承擔消除影響、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共計110萬元。

  鬥魚公司不服,向上海知產法院提起上訴。鬥魚公司認為,目前國內的遊戲直播網站大部分都采取通過客戶端截取比賽畫麵然後轉給觀看玩家,遊戲廠商對此未提過異議,鬥魚公司的行為本質上是對涉案賽事進行報道,沒有超出遊戲客戶端旁觀者的合理使用範圍。

  上海知產法院二審認為,鬥魚公司未對涉案賽事的組織運營進行任何投入,也未取得視頻轉播權的許可,卻免費坐享耀宇公司的商業成果,是一種“搭便車”行為,奪取了原本屬於耀宇公司的觀眾數量,影響其廣告收益。因此,鬥魚公司的行為具有明顯不正當性,構成不正當競爭,故維持原判。

  【以案說法】

  問:雖然遊戲廠商也鼓勵視頻平台播報遊戲比賽,但是任何一個遊戲客戶端的參與者或旁觀者,都可以對遊戲比賽情況進行轉播或直播嗎?

  答:上海知產法院認為,即使存在遊戲廠商鼓勵視頻平台播報遊戲比賽情況,但並不表明遊戲客戶端的參與者、旁觀者可以未經許可即有權將客戶端的比賽畫麵進行直播、轉播並商業利用。而本案所涉遊戲官方中文網站明確聲明了涉案賽事的主辦、承辦和獨家轉播方,鬥魚公司作為專業的遊戲直播網站,應當知曉轉播須經授權許可,但仍從遊戲客戶端截取比賽畫麵進行直播,不正當競爭行為的主觀惡意明顯。本案的審結對於國內電子競技類遊戲產業具有較好的引導和規製作用。

本文地址://www.bergmann-rae.com/news/youxi/670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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